91年間向新竹商銀申辦房貸,95年9月底要清償房貸但銀行要我將連帶人的信用貸款一併償還請問合理嗎?10/5 到銀行調閱原始資料才知是銀行的借據有連帶債務人關係,當時到銀行申請是房貸轉貸,現要償還房貸銀行以共用我房屋的額度為由不開立房屋清償證明,下列有幾點是銀行無法解釋的,還用乖騙的方式處理:
1.連帶債務人的信用貸款,我沒有擔保更不知情下銀行將額度借於予他人,合理?
2.如共用房屋抵押額度為何向借款人收取信用貸款的利息而不是借據的利息?
10/12銀行用利誘的方式要我到銀行簽名:銀行告知從現在開始不收我利息讓我慢慢還還,聽了好感動,經深入詢問才知新竹商銀辦事的黑心:因房貸尚有170萬加上他的50萬信貸是220萬,全部還完總額竟是250萬,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新竹商銀的辦事人是否有觸犯法律,請了解相關法律的朋友告知或解答
1.銀行不可將您的貸款額度柏款給予第三人.
2.您可向消基會及金管會投訴銀行不法之行為.
3.連帶保證人是保證您與竹商銀借貸關係而不是您去保證保證人與竹商銀的借貸關係.
4.您與您的連貸保證人很熟嗎?
如有任何問題請於我聯絡
2.先不管當初知不知情,你朋友(連帶債務人)有替你簽名保證是肯定的,重點在於你有否也相對替你朋友簽名保證(不管房貸之前或之後),如果沒有,投訴到金管會吧;但是如果你有替朋友作保(依你所述機會很大,怕你當初有名就簽),那對不起,銀行真有權不發給你清償證明去塗銷設定,按照連帶債務保證關係,要嘛你先替他還清貸款,不然就得等到朋友全數清償了。
3.但還有法可解,最好是你朋友有房子,提出市價證明其餘值(即扣除其他設定額或貸款額)尚足以償還其現欠;或是朋友家裡有房子,要求提供銀行設定換取你的清償證明。但這二方式都得經銀行評核同意才可,還得費一番口舌!
但實務上~~銀行常常用這招~(我問過金管會~他們不管這個)
且因為他是共同借款人~~所以視同借款人~
若他是保証人或是連帶保証人~銀行不可用此方式綁你!!
台新銀行消金專員~歡迎您先來電洽詢估價(免費!!)
滿意再承作喔~與我連絡請點大頭~謝謝!!